關于《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的(試行)》通知
關于印發《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試行)通知
云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生態環境(環境維護)廳(局)
為落實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精神,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水生態環境維護工作,打好長江維護修復攻堅戰,部組織制訂了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試行)現印發給你請認真貫徹落實上海水處理設備。
聯系人:生態環境監測司張皓、張璘
電話:0106610311766556808
聯系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嵇曉燕、解鑫
電話:0108494309884943100
附件: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
抄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云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通純水設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6日印發
附件
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
試行)
第一條為落實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精神,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水生態環境維護工作,打好長江維護修復攻堅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和諧長江、健康長江、清潔長江、優美長江和安全長江”為目標,以水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為原則,加快建立長江流域自動監測管理和技術體系,完善長江流域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網絡,推進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繼續改善。
第三條本方法適用于長江流域云南、貴州、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11省(市)局部或全部的國土區域。
第四條本方法所稱監測預警,指根據長江流域國家地表水監測斷面(以下簡稱斷面)監測結果,對斷面水環境質量變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質目標風險的及時向地方政府進行通報、預警,推動做好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導致應急狀態下的監測預警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方法》原環境維護部令第3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負責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體系,組織開展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評價,每月向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地級及以上鄉村人民政府通報水質狀況;每季度向出現預警的地級及以上鄉村人民政府通報預警信息,抄送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并向社會公開相關預警信息。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地級及以上鄉村人民政府作為水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出現預警時應深入研究水環境質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計劃,南通純水設備并將整改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長江流域水質監測預警等級劃分為兩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方法如下:
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二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1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Ⅳ類等情形)
2.斷面累計水質類別未達到當年水質目標;
3.斷面不符合更高等級預警條件。
二)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屬一級。
1.斷面當月水質類別和累計水質類別均較上年同期下降2個類別及以上,并且下降為Ⅲ類以下的如水質同比由Ⅲ類下降為Ⅴ類等情形)
2.斷面累計水質類別未達到當年水質目標。
第八條當地級及以上鄉村同時出現符合一級、二級預警條件認定規范的斷面時,依照最高等級確定地級及以上城市的預警級別。
第九條斷面水環境質量評價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試行)環辦〔2011〕22號)評價結果應說清水環境質量狀況,超標斷面應說清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斷面年度水質目標、責任鄉村依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上海水處理設備。
斷面累計水質類別,以當年1月至當月逐月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評價確定。
第十條因特別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氣象、地震等自然災害原因導致斷面水質達到預警級別的可將事件影響期內的相關月份監測數據剔除后再進行評價,具體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執行。
第十一條跨省(市)界斷面出現水質預警的原則上由斷面相關地級以上鄉村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整改計劃。當斷面涉及同一省(市)多個地級及以上鄉村時,由所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協調制定整改計劃。當斷面涉及不同省(市)多個地級及以上鄉村時,南通純水設備由生態環境部統籌協調制定整改計劃。
第十二條出現預警的地級及以上鄉村經切實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達到一、二級預警級別或預警級別變化的則在下季度預警通報中自動解除預警或調整預警級別。
第十三條長江流域11省(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方法。
第十四條本方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方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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