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于廢止、修改局部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關于廢止、修改局部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據《國辦關于開展生態環境維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87號)和《國辦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部決定廢止47件規范性文件,修改3件規范性文件,現予以公布。決定廢止或者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或者修改。
附件:決定廢止、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生態環境部
2019年6月13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6月14日印發
決定廢止、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建設項目環境維護設計規定(〔1987〕國環字第002號)
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維護管理的通知(環法〔1992〕57號)
3.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1993〕324號)
4.關于加強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設備及放射性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的通知(環監〔1995〕38號)
5.關于對《電磁輻射環境維護管理方法》中有關問題的復函(環發〔1999〕82號)
6.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復函(環發〔1999〕154號)
7.關于涉及自然維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1999〕177號)
8.關于西部大開發中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維護管理的若干意見(環發〔2001〕4號)
9.關于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1〕17號)
10.關于電磁輻射申報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函〔2002〕360號)
11.關于發布《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和《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通知(環發〔2004〕15號)
12.關于電磁輻射規范適用問題請示的復函(環辦〔2004〕36號)
13.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47號)
14.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通知(環發〔2006〕62號)
15.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環境維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51號)
16.關于國家環保總局等五部門2008年11號公告中使用過的廢塑料袋、膜、網的有關說明的通知(環辦〔2008〕23號)
17.關于加強鄉村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70號)
18.關于鈾礦地質勘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09〕64號)
19.關于印發《環境維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通知(環發〔2009〕150號)
20.關于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考核方法》試行)通知(環辦〔2009〕148號)
21.關于印發《全國農村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意見》通知(環辦〔2009〕150號)
22.關于印發《國家二氧雜芑重點排放源監測方案》函(環辦函〔2010〕661號)
23.關于發布《進口廢船環境維護管理規定(試行)進口廢光盤破碎料環境維護管理規定(試行)和《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境維護管理規定(試行)公告(環境維護部公告2010年第69號)
24.關于核電廠運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預分級的通知(國核安函〔2010〕207號)
25.關于發布《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境維護控制要求(試行)公告(環境維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11年11號)
26.關于發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維護管理規定》和《進口硅廢碎料環境維護管理規定》公告(環境維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
27.關于進一步推進環境維護軍民融合式發展的若干意見(環境維護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文件 環發〔2011〕30號)
28.關于印發燃煤電廠大氣汞排放監測試點工作相關技術文件的通知(環辦函〔2011〕442號)
29.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
30.關于發布《環境維護部區域督查派出機構督查工作規則》通知(環發〔2011〕59號)
31.關于變卦廢船進口許可證計量單位的公告(環境維護部公告2011年第90號)
32.關于發布《進口廢塑料環境維護管理規定》公告(環境維護部公告2013年第3號)
33.關于印發核退役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有關申請資料格式和內容的通知(環辦〔2014〕10號)
34.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通知(環發〔2014〕32號)
35.關于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先期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50號)
36.環境維護部綜合督查工作暫行方法(環辦〔2014〕113號)
37.關于印發《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實施方案》通知(環辦〔2014〕89號)
38.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細則(試行)通知(環辦〔2014〕96號)
39.關于綜合保稅區內外商獨資企業電子廢物處置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環辦函〔2014〕1497號)
40.關于下放和取消自然維護區有關事前審查事項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86號)
41.關于印發《自然維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通知(環發〔2015〕107號)
42.關于環境維護部委托編制竣工環境維護驗收調查演講和驗收監測演講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16號)
43.關于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清單式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61號)
44.關于環境維護部委托編制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演講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輻射〔2016〕65號)
45.關于印發《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檢查實施方法》通知(環辦輻射函〔2016〕469號)
46.關于進口廢光盤破碎料固體廢物界定問題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6〕1183號)
47.關于進一步做好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環評整頓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8〕325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1.研究堆平安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國核安發﹝2006﹞20號)
1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九項;
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4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的2研究堆退役環境影響演講批準書》和第二項中的2研究堆最終退役環境影響演講批準書》
2.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公告(環境維護部公告 2009年第65號,2016年10月22日經環境維護部公告2016年第65號修訂)
1刪除附一第二條中的證明資料主要包括…4.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2刪除附一第三條中的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平安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將附一第四條中的5.已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試運行演講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意見的復印件;新建成且未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和試運行計劃(含環境維護設施試運行計劃)修改為“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并刪除附一第四條中的10.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資料”11.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資料”12.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平安生產評估演講及備案的證明資料”;
4刪除附二第二條評審項目“2.1危險廢物運輸”評審指標來源“環函〔2005〕26號”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維護部公告2010年第90號)
刪除“附四:證明資料”一、基本資料”中的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證明資料”和“6.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的還需提交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經營期間守法證明和監督性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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