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運營單位”復函
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運營單位”復函
環辦水體函[2019]620號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運營單位”請示》渝環[2019]9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置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置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據此,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為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運營主體。
因此,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運營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體,該主體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7月11日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依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上海純水設備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維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鎮污水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置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置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置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置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污水處置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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