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水質為什么這么多年來越來越惡化?
刑事局部
19名原告人與兩家原告單位受刑事處罰
本案中,海德公司楊某以及偷排廢堿液的違法犯罪人員和兩家不法企業參與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已經對犯污染環境罪的19名原告人和兩家原告企業做出刑事判決。上海純水設備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7日~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噸1300元的處置費,將102.44噸廢堿液交給李某生等人,而李某生等人又將這些廢液以每噸500元~600元不等的處置費,交給同樣沒有處置資質的孫某才和丁某東,孫某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間,泰興市虹橋大洋船廠碼頭分多次將49.1噸廢堿液排入長江,同年5月14日,丁某東等人將53.34噸廢堿液排入泰州市境內的新通揚運河。
國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污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王德武說,丁某東等19個原告人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258萬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一審開庭
原告主要辯稱意見被駁回
2017年7月,江蘇省政府將海德公司訴至泰州市中院,2018年5月2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海德公司提出的不應對楊某個人行為擔責,本案計算賠償費用的方式不當等主要辯稱意見等,法院在判決中予以駁回上海純水設備。
庭審中,海德公司辯稱,楊某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將廢堿液交給他人非法處置,法律后果不應當由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此觀點并不成立。
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表示,楊某是單位的營銷部負責人,代表單位的處置的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而且處置這些危廢單位還支付了一部分費用,所以法庭認為楊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為單位謀利的
對未做評估的興化1877.64萬元生態環境損失費,海德公司認為興化類比得出的費用不具有證據效力。法庭專門請專家證人到庭作證,證實采用這種類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比如長江倒了49噸,49噸評估產生的損害是多少,一除得出一噸產生的損害是多少,然后相同情況之下,倒入興化新通揚運河多少噸,拿這個總的噸數乘以每噸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費得出興化的損失費。
原告還辯稱,被污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凈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說,這個觀念很荒唐,長江水質為什么這么多年來越來越惡化,如果像原告這么講,以后企業或者其他人還可以向長江以及內河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這種觀點顯然沒有事實依據,不科學的要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誰污染誰治理
三項費用合計賠償5482.8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違法處置廢堿液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海德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堿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視為在防范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上海純水設備
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說,一是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二是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三是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評估鑒定費26萬元。
上述3項費用合計5482.85萬元。判決書稱,原告海德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將款支付到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
泰州市中院副院長宋亞平說,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后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此基礎上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加大了侵權人的違法本錢,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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