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河南省是人口大省、農業大省,工業化城鎮化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水污染問題依然突出,水環境質量同人民群眾期盼還有不小差距。新條例將對加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環境質量發揮重要作用。王鳳遠說。
濕地、坑塘、蓄滯洪區列入適用范圍
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范圍列舉了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等五種,河南省結合省情,將濕地、坑塘、蓄滯洪區列入適用范圍,突出了地方特色。
強化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構建了政府負總責,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的水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并規定了河(湖)長制、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責任更加明確。
增設“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一章,調整完善了相關制度。明確了水環境質量生態彌補制度,充分運用經濟杠桿和環境倒逼機制,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增加了水環境維護督察制度,并將督察結果與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掛鉤,為進一步壓實各級政府責任提供了具體的法律手段;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明確了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條件等內容;完善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達標排放相銜接。
此外,新條例還對舉報獎勵、信用評價等制度進行了補充完善。
加強特殊水體維護
新條例還加強了飲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體維護。
完善飲用水水源維護區分級區劃規定,明確飲用水水源維護區禁止性行為,規定鄉鎮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維護范圍的劃定順序。
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化學品生產、存儲和使用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
同時,還增加了黑臭水體治理、人工濕地建設方面的規定。
細化重點領域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河南省實際情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新條例分別對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
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定;實行工業污水集中達標處置,要求工業廢水達到集中處置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產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專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
城鎮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確了城鎮建設必需制定污水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雨污分流改造計劃;要求對污水處置廠尾水進行再生利用等。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對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明確了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的措施等。
交通行業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船舶污染控制和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防治規定,要求建立船舶水上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要求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相對封閉區域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置設施并正常運行。
加大違法行為獎勵力度
針對一直以來存在違法利息低、守法利息高的問題,新條例進一步加大了獎勵力度。
創設性條款中依法設置了相應的罰則。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發生的廢液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外環境的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相對封閉區域未建設或者未正常運營相應的污水處置設施的均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局部違法行為加大了獎勵力度。如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的罰款金額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調整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維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罰款金額由原來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調整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同時,新條例還對上位法規定的按日連續獎勵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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